唐医保函〔2025〕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唐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22〕158号)和《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长期护理保险退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费条件
参保人因下列原因造成多缴、错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向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
1.参保居民已经缴纳下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尚未进入待遇期的,出现就业、死亡、服刑、服役、重复参保等情况,可于次年1月25日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手续,申请退还个人缴费部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2.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或医保系统故障,造成在我市多缴或错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多缴或错缴部分。
二、退费材料
参保人提出长期护理保险费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缴费人退费申请(附件1);
2.《退(抵)税(费)申请表》(附件2);
3.《税收(缴费)完税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缴费人提交的退费申请资料,并审核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日传递同级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经办机构。
2.初核。税务机关社保费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核,确定申请退费单位费款已缴入国库,在《实征明细表》中已汇总反馈经办机构。对于情况属实的,按旬填写《退费汇总表》(附件3),与退费相关纸质资料一并传递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对非本级次、非本地参保单位的错缴退费,传递至实收地医保经办机构。
3.复核。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退费相关资料后进行复核,同时向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各县(市、区)退费申请统计汇总后,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交退费申请。
4.退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的退费申请,将费款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基金支出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退费款项划至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基金支出户后,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退还缴费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将退费明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退费情况。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