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各分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市统一确定为10%。同时,“宫腔镜辅助操作”“腹腔镜辅助操作”用于取卵术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职工报销比例60%,城乡居民报销比例50%,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基金支付“取卵术”等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时,限门诊使用,且每人每项目终身不超过3次。
三、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贯标工作流程,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doc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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