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为零且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1)死亡;(2)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3)转入医保机构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转移;(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出国定居
二、申办材料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职工申请时,均需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支取表》下载见附件1)原件。并根据申办原由提供下列对应材料至业务受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单位代办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
2 | 继承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死亡提供 |
3 | 继承人银行账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死亡提供 |
4 | 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5 | 主动放弃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港澳台居民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并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 |
6 | 外国身份证件或外国永久居住证、注销中国国籍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出国定居提供 |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唐山市市民服务中心B区1号门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0315-5908000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个人账户继承
1.被继承人有参保单位的,《支取表》参保人信息中账户号码、开户行应填写参保单位对公银行信息;继承人(代表人)基本情况以及被委托人基本情况。清退金额由参保单位支付继承人。签字处需手工填写。
2.如被继承人参加灵活就业无参保单位的,《支取表》参保人信息中账户号码、开户行无需填写。需填写继承人(代表人)基本情况以及被委托人基本情况。签字处需手工填写。
(二)非继承个人账户支取
1.参保职工符合下列情况的:新单位是公费医疗、出国定居和转入医保机构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转移的。
2.调入单位是公费医疗的,单位需提供相关说明。
3.出国定居提供注销中国国籍证明。
4.提供的银行卡仅限于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以及继承人(代表人)应认真核实相关填报内容,以避免因填报内容有误造成清退金额无法正常支付。
附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支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保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
支取原因 | □死亡 □出国定居 □主动放弃 □其他 | |||||
工作单位 | ||||||
账户号码 | ||||||
开户行 | ||||||
继承人(代表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与参保人关系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常住地址 | 工作单位 | |||||
账户号码 | ||||||
开户行 | ||||||
经协商,由 代表全部继承人办理支取业务,有关款项汇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分配事宜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代表人自行负责。 签字: 年 月 日 | ||||||
被委托人基本情况(如无被委托人,无需填写) |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