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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30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2-18 15:13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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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不孕不育患者备孕治疗期间门诊医保报销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制度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答复如下:

2023年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23〕1号)文件 第五十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的范围如下:1.早孕反应及保胎的;2.治疗不孕症的;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5.胚胎移植的;6.护理、治疗婴儿的;7.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8.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对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至16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由1000元调整至2000元。”也就是说,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备孕治疗期间,如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保险等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办字〔2021〕30号)文件,也未对不孕不育患者备孕治疗期间门诊医保报销规定政策。

下步,待国家、省局出台相应政策,我局积极组织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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