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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对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2-18 15:10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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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基础教育阶段患精神类疾病的学生患者的心理治疗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制度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内容答复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覆盖所有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后均可享受相关待遇。2022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22〕2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住院、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生育补助、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二)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二、门诊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元,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

三、精神类疾病门诊慢(特)病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精神类疾病的病种分别是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器质性精神病,均属于累计限额病种起付标准为每人每个自然年度480元,一个自然年度限额均是2000元。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器质性精神病三个病种之间每增加一种,限额增加360元。

以上是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待遇政策,经与我市第五医院医生沟通,精神疾病的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期间,心里治疗在医保范围内,属于甲类诊疗项目,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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