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申请长护险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资格时,可申请长护险。
2问:长护险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2年以上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室公章的住院确诊病历(含出院证明、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有既往病史不能提供病历时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开具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满6个月的相关证明。
3问:评估结果公示工作应该在哪里进行?
答: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评估结果在被评估人员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等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护险服务中心反映。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将不再进行结果公示。
4问:长护险失能评估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长护险失能评估申请时间统一为每月1-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在经办平台申请),其余时间不再受理长护险失能评估申请。
5问: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期间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期间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住院前选择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停止长护险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时,自住院次日起停止长护险待遇享受。
6问:破产单位参保人员长护险费用如何缴纳?
破产单位参保人员长护险费用,可申请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全额代扣代缴。
7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政策有哪些调整?
1、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期间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住院前选择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停止长护险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时,自住院次日起停止长护险待遇享受;参保人监护人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定点服务机构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未及时在系统中做暂停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参保人员出院后,参保人监护人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手续,自办理出院手续次日起可恢复长护险待遇享受;当月费用按天计算。
2、调整居家护理支付标准。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标准为10次/月,120分钟/次。上门护理统一为基础护理,基金支付上限1100元/月。
8问:出院后什么时候可恢复长护险待遇?
答:自办理出院手续次日起可恢复长护险待遇。
9问: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标准是多少?
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标准为10次/月,120分钟/次。
10问:上门护理统一为基础护理,基金支付上限是多少?
答:基金支付上限11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