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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7: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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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财政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措施,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费用负担,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本通知实施时已连续缴费5年~9年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其个人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元/人.年;已连续缴费10年~19年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其个人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10元/人.年;已连续缴费20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其个人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40元/人.年;其他人员个人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50元/人.年不变。支付比例50%,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

二、本通知实施后,未能在征缴期内(以省、市下发的征缴通知为准)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含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断保后续保的,续保年度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回50元/人.年,连续缴费年限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三、如遇特殊情况实施补缴(以省、市下发的补缴或延长征缴通知为准),补缴期内正常参保缴费的,补缴年度其个人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享受50元/人.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文件调整,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