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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2021年10至12月 月末结算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6 1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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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2021年10至12月月末结算对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0至12月月末结算对账通知》)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月末费用结算确认工作须于2022年1月10日~1月14日期间完成,此后转入经办机构结算清算第二阶段,为确保此阶段工作顺利进行,全市一盘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认截止时间。定点医药机构月份结算确认工作,截止到2022年1月16日下午18:00时,届时,请运维服务商锁定已确认单位和尚未确认单位名单,问题反馈邮箱也不再受理尚未确认单位提交的对账申请。

二、参与结算单位范围。上述截止日前,已全部确认10~12月费用和上期未确认但本期补充确认4~9月份费用的单位(含按要求反馈邮箱单位)。请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对未及时确认名单单位,不参与年终结算清算工作,所拨付预结算资金收回,按协议管理关系进行处理。

三、结算开始时间。自2022年1月17日起,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对上述符合要求的所属定点单位开展月末结算、支付、清算等工作,结算范围涵盖我市参保人员在我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离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工作流程同4~9月份结算流程。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