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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唐山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3 0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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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我市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有关要求,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规范了贯彻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明确了“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外购药品管理机制、外购药品申请流程、报销结算与基金支付以及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三、“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新要求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我市政策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四、双通道”管理机制建立后,在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方面作出的调整

(一)统一支付政策

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参保人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现行住院、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等待遇政策执行。

(二)强化基金监管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通知》明确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依托国家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减少定点药店和患者涉及的经办环节,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