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医保动态 >>通知公告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21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13:26:23
字号:【      】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唐医保函〔2025〕4号)和《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并实行零差率备案流程的通知》文件要求,唐山路南小山心理医院等21家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零差率,按规定明码标价,落实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做好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价格,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微信图片_20250429140620.png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