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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13: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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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3〕 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同步调整

各医疗机构根据价格政策分级执行,各项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县级指导价格见附件,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县级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本次停用22个现行、新增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限制23个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范围,调整3个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别并修订现行项目编码(附件3),适当提高1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5)。

新增15个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上浮。

二、制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

确定县级调控目标为3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控目标在县级目标的基础上下调20%。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植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药品费的总和(附件4)。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设置价格监测点,动态监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及贯标工作流程,及时调整更新医保目录库,各级经办机构要督导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内系统对照维护。

2.规范民营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在不违反协议管理相关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向辖区内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对于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可在互联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各种方式买卖客源引流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3.加强督导宣传。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要通过宣传政策文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指导好专项治理工作落地落实。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附件: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2.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2-5.xlsx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