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局属各分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服务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34号)和《唐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22〕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取消评估申请非病历相关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开具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满6个月的相关证明。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时,只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参保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材料。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参保人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申请重新评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